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61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陳柏松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2210元,應繳裁判費
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