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03號原告 王嘉敏 被告 林山本
梁學將 謝英藏 賴忠川 林智炳 林武志 林國棟 林國明 施秋水 施秋源 施樹連 施金春 謝添財 謝國融 廖平南 周秀卿 梁賢明 梁權明 梁世明 康鎮源 謝 張富美 施文生 施文卿 謝明旭 ( 謝健政 之繼承人) 謝明伸 (謝健政之繼承人) 謝麗雯 (謝健政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併請謝健政之繼承人為繼承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之公告土地現值即新臺幣(下同)668,471元(計算明細如附表)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附表┌──┬─────┬──────┬───────┬─────┐│地號│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部分│價額│├──┼─────┼──────┼───────┼─────┤│14│11,045.69│1,200元/㎡│322764分之8165│335,309元│├──┼─────┼──────┼───────┼─────┤│15│10,974.97│1,200元/㎡│322764分之8165│333,162元│├──┴─────┴──────┴───────┼─────┤│合計│668,471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