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59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王 儷蓉

債務人 蕭萱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9,9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59號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

(民國)

利息(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79,951元

自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3.49%

114年10月10日起至114年11月9日止

以本金1,670元按年息百分之1.349計算。

114年11月10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

以本金3,359元按年息百分之1.349計算。

114年12月10日起至115年1月9日止

以本金5,067元按年息百分之1.349計算。

115年1月10日起至115年4月9日止

以本金179,951元按年息百分之1.349計算。

115年4月10日起至115年7月9日止

以本金179,951元按年息百分之2.698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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