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59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王 儷蓉
債務人 蕭萱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9,9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59號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
(民國)
利息(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79,951元
自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3.49%
114年10月10日起至114年11月9日止
以本金1,670元按年息百分之1.349計算。
114年11月10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
以本金3,359元按年息百分之1.349計算。
114年12月10日起至115年1月9日止
以本金5,067元按年息百分之1.349計算。
115年1月10日起至115年4月9日止
以本金179,951元按年息百分之1.349計算。
115年4月10日起至115年7月9日止
以本金179,951元按年息百分之2.698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