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66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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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679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宗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債權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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