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6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288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志偉 、張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慈(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相對人姓名系統顯示為「張□慈」,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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