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6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9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葉佳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家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來文敘明債務人許家瑋原應清償債務總額究為新台幣(下同)128400元,或是52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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