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2號上訴人 陳冠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麥冬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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