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智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智附民字第8號原告 陳博雅 被告 温千霈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智易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