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5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智全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6年4月27日下午2時3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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