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6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志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12號、109年度易字第405號、109年度易字第77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揆諸前揭說明,仍得與附表編號2、3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所定執行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8年12月10日│108年11月25日│108年11月23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8330號│年度偵字第17887號│年度偵字第6581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12號│109年度易字第405號│109年度易字第771號││實├──┼───────────┼───────────┼───────────┤│審│判決│108年12月31日│109年10月30日│110年4月23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12號│109年度易字第405號│109年度易字第771號││決││││││├──┼───────────┼───────────┼───────────┤││確定│109年1月30日│110年1月29日│110年6月1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12號(已執│年度執字第837號│年度執字第3072號│││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