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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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勝智原名許經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勝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受刑人許勝智因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就附表編號3至8部分,受刑人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3276號判決,駁回上訴,業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海祥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