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60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祉霖

被告 林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7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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