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小字第5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武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世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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