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34號

原告 詹美玲

被告 王朝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3年3月13日始具狀撤回起訴,而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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