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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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0號反聲請之聲 張庭瑜 請人
張庭瑄 張博皓 兼共同 張嘉宏 法定代理人共同上列反聲請之聲請人與反聲請之相對人 林意淳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之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863,054元〔計算式:712,095元+(3,720日+4,311日+5,054日)÷365日*5,000元/月*12月≒2,863,054,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政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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