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56號聲請人 鄒安華 即 譚伯奇 之繼承人聲請人 譚磊 即譚伯奇之繼承人聲請人 譚珮宜 即譚伯奇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記載完全聲請公示催告狀(台端所提出聲請狀內容皆為空白)
二、請提出證物一、二文件(台端聲請狀未附)。
三、被繼承人譚伯奇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