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3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86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0年12月6日因執行完畢而釋放。復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減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甫於97年1月3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8月7日上午某時,在臺中縣大里市○○路大里溪旁堤防,以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二、證據:㈠卷附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
驗報告、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偵查隊委託鑑驗尿液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㈡被告甲○○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一)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1
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