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4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780號聲請人 邱妍熹
邱禹維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蔡伶甄
邱子銓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函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繳程序費用1,000元,有本院通知、送達回證等在卷可參,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答詢清單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育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