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7號上訴人高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逢疆 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法定代理人 王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本院101年度建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