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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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17號聲請人 吳春美 (即隆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隆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三年二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三年八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隆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延展清算而應於103年2月8日清算完結,惟因債務尚清理中,致無法於延展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聲字第124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3年8月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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