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慶瑞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律師
侯傑中律師 李蕙君 律師 周宜隆 律師被告 李文彬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894號、第897號、第925號、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慶瑞、李文彬均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3款、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黃慶瑞、李文彬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罪嫌,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裁定被告2人自民國103年4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黃慶瑞、李文彬原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03年7月1日訊問被告黃慶瑞、李文彬,並聽取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本院衡以本案仍待進行審理程序及調查證據,且被告所涉之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其等所涉重罪之刑度甚重,認被告有畏罪逃亡規避刑罰之可能性甚高,故本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再者,為使後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從而,上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