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473號聲請人 簡順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溫立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分別列載(台端聲請狀謹載明三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且其中民國105年9月31日不存在)。
二、相對人溫立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