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153號債權人達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千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翁守 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請確認聲請事項有無誤載(究應給付債權人達通貨運股份
有限公司或給付債權人達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葉千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