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89號原告地廣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雄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被告 蔡進賢
蔡承旭 蔡富佐 兼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宗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