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正杰具保人胡智凱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智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正杰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胡智凱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