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096號債權人臺南市安定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梁順發 非訟代理人 鄭惠琴 債務人 邱雅惠 債務人 蔡明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二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六四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借據第五點,已記載「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故債務人雖僅繳息至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惟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一百年九月三十日之間,仍應依原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息,自一百年十月一日起始得謂為「逾期」,亦即自該日起方可改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主張,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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