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1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廖女慧 被告 南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玖萬玖仟捌佰參拾捌元,及以如附表編號1至3尚積欠本金欄所示金額,按各該編號利息、違約金欄所載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之貸款契約關於合意管轄部分,均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南靜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先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款項,借款日及約定到期日分別如附表編號1至3「借款日及原約定到期日」欄所示。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借款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1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95%(目前合計為年率1.44%)按月計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借款則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6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0%(目前合計為年率2.80%)按月計付。另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借款,就違約金部分,均約定如被告未依約履行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借款,分別自109年6月21日、109年7月21日、109年
7月26日起即未依約攤付本息,依各貸款契約第13條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本金合計309萬9,838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9萬9,8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借款之貸款契約各1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切結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催收函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99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9萬9,838元,及以如附表編號1至3尚積欠本金欄所示金額,按各該編號利息、違約金欄所載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康馨予附表(以新臺幣為單位):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日及原│尚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約定到期日│├─────┬──────┤││││││起訖日│計算標準││││││││││├──┼─────┼─────┼───────┼─────┼──────┼─────────────┤│1│300萬元│106年7月│276萬9,410元│自109年6│年息1.44%│自109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21日至136││月21日起至││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年7月21日││清償日止││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2│17萬4,582│106年7月│15萬1,924元│自109年7│年息1.44%│自109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元│21日至126││月21日起至││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年7月21日││清償日止││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3│20萬元│106年9月│17萬8,504元│自109年7│年息2.8%│自109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26日至126││月26日起至││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年9月26日││清償日止││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合計積欠本金│309萬9,8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