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順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順天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分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08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9年2月4日止,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MyMelody」及「LittleTwinStars」商標、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及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2份(見警卷第28至37頁、第42頁及偵卷第15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現金1,0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至3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8至13頁)附卷可憑。是該筆扣案現金1,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從而,聲請人所為聲請,均屬有據,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LittleTwinStars商標之內褲8件2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yMelody商標之內褲16件3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之內褲10件4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內褲4件5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衣服1件6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衣服(警方蒐證購得)1件7現金(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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