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86號原告 黃明聰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 律師
許啟龍 律師被告 鄒吉程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