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66號原告 陳茂仁
陳素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 律師被告 陳光進 即新天地游泳.
徐明 唐 柯樹雄 徐亨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 溫俊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