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勛選任辯護人林堡欽律師被告張志民選任辯護人 王瑩婷 律師被告 張力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2154、2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國勛、張志民、張力升因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該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3人均已與告訴人 高銘成 、 高銘良 達成和解,告訴人2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明書、和解書、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附件】107年度調偵字第2154、2155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