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平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平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刑期共計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
8年4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於108年4月
7日起算執行有期徒刑共計2年6月(1年11月、5月及2月)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7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芳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