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4日起至95年12月28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3月30日以96年度員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