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6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聲請人符合96年罪犯減刑條例,請速裁定,以符法治,保障人權等語。
二、聲請人即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5日向本院具狀聲請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惟聲請狀中並未載明應受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判決案號;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於96年12月1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069號聲請書就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有關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30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1年度上訴字第2517號、82年度上訴字第2718號、86年度上訴字第24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2年度易字第129號、82年度訴字第1604號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81號等判決,向本院聲請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116號受理在案,故本件亦無補正之必要,聲請人於此之聲請,自難照准。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應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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