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8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關於支票之利息起算日部分應自退票日起算,於退票前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