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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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永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6097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永耀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永耀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所明定。準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徐永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查,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5月21日104年度執字第6097號執行筆錄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21日│98年7月11日至99年11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39號│102年度偵字第2029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桃交簡字第334號│102年度訴字第22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0日│104年3月25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桃交簡字第334號│102年度訴字第2203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6月10日│104年4月27日│││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9455號。│年度執字第60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