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 周鳳鳴 被告 陳建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4號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原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黃園舒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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