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旗簡字第11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民國96年2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200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元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於民國94年間因曾有返還代墊款之民
事訴訟糾紛,素有嫌隙,因原告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被告之女
林承勳 名下財產,經本院裁定許可後,旋於民國95年5月17
日上午9時40分許,協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承辦
書記官前往高雄縣○○鎮○○○街○○號即乙○○住處,查封
坐落上址之土地、建物,於查封完畢正欲離去時,適被告返
家,見林承勳所有之土地、建物遭查封,乃心生不滿,竟在
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共道路旁,向原告辱罵:「你、你
、你明明會被車子撞成好幾十節,我不騙你」、「很骯髒,
你鴨霸人家,你到處鴨霸人家的錢,你鴨霸人家很多了,你
知道嗎?你鴨霸人家很多了」等語,侵害原告名譽,爰依民
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刑案部分被判罰金3,000元,原告已經告我們
全家十幾年,說要告死我們全家,我很生氣,才講這些話等
語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時地以「「你、你、你明明會被車子撞
成好幾十節,我不騙你」、「很骯髒,你鴨霸人家,你到處
鴨霸人家的錢,你鴨霸人家很多了,你知道嗎?你鴨霸人家
很多了」等語,幹你娘」等語侮辱原告,損害原告名譽等事
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簡字
第643號妨害名譽刑事卷宗,原告於提出前揭刑事案件告訴
時,已檢具當時之錄音光碟及譯文,經檢察事務官於偵查中
播放,被告亦不爭執(詳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他字第6483號卷95年10月2日詢問筆錄、96年度偵續字第20
號96年1月24日詢問筆錄),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
四、被告固辯稱:原告已經告我們全家十幾年,說要告死我們全
家,我很生氣,才講這些話云云,縱令屬實,原告與被告、
被告之女之訴訟事件,乃原告為行使權利須遂行之法定程序
,並非侵害被告權利之不法行為,被告辱罵原告之行為,亦
非防衛自己權利之必要行為,核與民法第149條正當防衛構
成要件不符,仍無解於被告因侵害原告名譽應負之責任。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
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以「你、你、你明
明會被車子撞成好幾十節,我不騙你」、「很骯髒,你鴨霸
人家,你到處鴨霸人家的錢,你鴨霸人家很多了,你知道嗎
?你鴨霸人家很多了」等語侮辱原告,足以貶低社會上一般
人對原告之評價,屬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應可認定。是原
告自可依前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
任。
六、查本件原告最高學歷為空中大學畢業,現無業,名下財產有
排氣量3,000c.c.賓士汽車一輛,存款2筆,被告未受任何
正式教育,現無業,名下財產僅有1992年份汽車1輛,無其
他財產,業據兩造陳述屬實,且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兩造財
產明細資料附卷可參,本院審酌原告與被告之女林承勳原為
夫妻關係,嗣後離婚,原告與被告之女、被告間有多次訴訟
事件糾紛,素有嫌隙,被告於前揭時地眼見其女所有之土地
房屋為原告聲請查封,一時氣憤,口不擇言,損害原告名譽
,惟當時在場者為兩造,原告名譽受損程度尚輕,被告亦因
原告提出告訴,經本院判處罰金3,000元確定,被告已受相
當之懲罰,及兩造之經濟狀況、學歷、職業等情狀,認原告
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以500元為適當,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0元部分,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96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七、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判決部分,本院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一部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