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86號聲請人即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39條第
1項詐欺取財罪等罪,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認其罪嫌重大,復經通緝到案,且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謂:伊已認罪、悔悟,且舊傷復發,手筋逐漸萎縮,無法正常活動,長此以往,恐有終身殘廢之虞,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乙○○因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790號案件審理後,於98年8月3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在案乙節,有本件判決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本案偵查中,經檢察官兩度通緝到案乙情(於97年3月14日首次通緝,於同年
4月15日緝獲;於97年9月4日再通緝,迨98年6月16日始緝獲),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4月23日甲○玲愛銷字第2071號撤銷通緝書、同署98年6月22日甲○豐愛銷字第2808號撤銷通緝書在卷足稽,有逃亡事實甚明;稽之被告犯案過程均掩飾真名,顯有逃避司法追訴之意,足認原羈押之原因仍在。且被告所涉本案,雖經本院審結,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惟已經被告上訴,為保全後續上訴審理程序、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並經本院審酌犯罪情節、對被害法益侵害程度及對社會之影響,衡諸比例原則,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所辯手傷乙節,已經臺灣桃園看守所請醫師診斷處理,並函覆稱:被告經本所醫師檢查後簽稱「該犯手部攣縮,但無立即危險,建議服刑後復健治療」等語,有該所98年9月22日桃所衛字第0989902419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尚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需保外就醫之必要情形。此外,卷內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其他各款所定情形,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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