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現另案自民國98年9月18日起在臺灣宜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是被告核無羈押之必要,依首開規定,應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