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小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小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小字第510號原告 王怡人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 律師被告 黃清俊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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