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0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明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余美銀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二)參照)。因此,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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