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3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彥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彥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蕭彥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10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16日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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