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大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則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怡潔┌──────────────────────────────────────────────┐│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許桂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107年4月1日│56,700元│AA0000000│││││鹿分行│││││├──┼─────────┼─────────┼──────┼──────┼──────┼──┤│002│許桂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107年7月1日│56,700元│AA0000000│││││鹿分行│││││├──┼─────────┼─────────┼──────┼──────┼──────┼──┤│003│許桂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107年10月1日│56,700元│AA0000000│││││鹿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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