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481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南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7年7月3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鍾南宇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經本院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就此部分提起上訴,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爰裁定駁回。
二、至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則依法送上訴,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施介元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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