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20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祚述周光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周「祚」述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周祚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7年1月「32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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