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11號原告 彭兆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臻伊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捌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