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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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68號原告 鄧麗華 被告 陳舜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弄0號3樓之1之房屋修繕至完全不漏水之狀況,如被告不予修繕,應容忍原告僱工進行修繕,修繕費用由被告負擔,此部分因無從具體評估修繕上開房屋漏水部分之金額,經原告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