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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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瑞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瑞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徐瑞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
7月2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112年
1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754號判決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年8月(8罪)、4年(2罪)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11月13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897號判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年8月(8罪)、4年(1罪),前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在案;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8年度壢簡字第18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於109年1月16日以108年度簡上字第591號駁回上訴確定,前揭犯罪事實之最後裁判為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91號判決,故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前揭⒈、⒉案件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811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8112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1月2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0月10日,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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