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世宏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世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廖世宏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112年1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9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97號裁定應執行3年2月、本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22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均確定在案,前揭犯罪事實之最後裁判為本院109年2月17日108年度桃簡字第2236號判決,故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前揭案件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231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231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
9月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5月21日,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